綿陽市中醫醫院采購管理辦法(暫行)
綿陽市中醫醫院采購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院采購管理工作,推進院務公開,深化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市政府關于政府采購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院成立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管理招標采購工作。招標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院領導擔任,副組長由院工會主席擔任,成員由招標辦、財務科、總務科、設備科、醫務科、護理部、基建辦、信息中心、紀檢監審科等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組成。
(一)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根據國家、省、市關于招標及采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和調整醫院采購管理規定;指導醫院各類貨物、工程建設(維修)及服務類項目的招標采購工作,研究招標采購涉及的重要事項;對招標申請書、招標文件、投標人資格、評標定標辦法、評標專家名單等予以審核批準。
(二)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招標辦),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院招標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
2.擬定招標采購管理規定;
3.負責招標采購事項同上級主管部門、發改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采購部門等的聯系協調工作,上報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相關資料、文件;
4.負責院內招標采購相關工作:審核招標申請,明確招標要求,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信息,發放招標文件,對參加投標的單位進行登記與審核,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專業人員進行招標和評標活動,協助合同簽訂,對招標結果進行備案。
第二章 政府集中采購
第三條 根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以下項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原則上應進行政府集中采購:
(一)貨物類單臺、套、輛等單價金額或批量金額1萬元及以上;
(二)修繕、裝飾工程類采購項目預算金額20萬元及以上;
(三)系統集成、網絡工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
(四)印刷、出版單次采購預算金額3萬元及以上;
(五)通用軟件及專用開發軟件單次或批量采購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
(六)醫療設備、器械單臺、套金額5萬元及以上或批量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
(以上目錄具體按照綿陽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執行)
第四條 凡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達到其規定限額的采購事項,采購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應按規定程序上報市衛生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政府采購中心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或市衛生局實行部門集中采購;采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按規定程序上報市衛生局,經市政府及財政局審核后,由市政府采購中心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或市衛生局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第五條 凡涉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屬醫療設備類的按年度計劃上報;其余項目(包括計算機、打印機等)原則上每季度最后一個月(3、6、9、12月份)申報。招標辦每季度集中辦理一次。確屬需要緊急采購的項目,由使用科室申請,項目主管科室評價,分管領導審核,主管招標工作的領導及院長批準后執行,必要時提交院務會或院黨委會研究。
第六條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院內申報程序為:使用科室申報→項目主管科室評價→分管院領導審批→主管招標的院領導審批→院長審批→必要時提請院務會或院黨委會研究→按程序上報采購。其中,年度計劃的醫療設備采購項目申報程序為:使用科室申報→項目主管科室論證→分管領導審核→設備委員會討論→院務會或院黨委會審定→按程序上報采購。
第七條 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由使用科室和項目主管科室共同制定,經分管領導、主管招標的領導及院長審核后提交政府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公司或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制作招標文件;技術參數的制定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做到無傾向性、歧視性、排他性等。
第三章 院內采購
第八條 以下采購事項實行院內招標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事項。
(二)貨物類單臺、套、輛單價金額或批量金額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修繕、裝飾項目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印刷、出版等項目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醫療設備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及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事項,但情況緊急或特殊(如工作完成時限要求緊急,運行中的設備重要元器件更換,應急搶險等),為確保工作需要,采購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報請院黨委會集體研究,實行院內招標采購。采購金額超過十萬元上的,應在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行院內招標采購。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零散采購,經分管院領導、院長批準后,一般采取市場議價、詢價的方式,由相關科室負責實施。
第十條 院內招標采購以競爭性談判為主要方式,同時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也可以采取邀請招標、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跟標采購、定點采購等辦法。
(一)競爭性談判。醫院通過網絡等形式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兩輪或多輪談判,最終確定中標供應商。
(二)邀請招標。適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項目,或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項目。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一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少于三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的供應商。
(三)詢價采購。向有關供應商(不能少于三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然后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并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適用于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項目。
(四)單一來源采購。適用于: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后續擴充;或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只能從唯一的供應商處采購;或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需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的。
(五)跟標采購。適用于距上次采購行為在1年以內,需要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項目一致或者服務配套,且市場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貨物和服務。
(六)定點協議采購。
1.對于試劑、IT類耗材、醫療類低值易耗品、非網上采購醫用材料、辦公用品、印刷品、消耗性水電器材、日用百貨、非醫療類低值易耗品等實行定點協議采購。由院招標辦分門別類,以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招標確定供貨商;原則上1個合同期不超過2年。
2.對于醫院基本建設工程類日常維修項目、日常標識標牌等廣告宣傳制作,由招標辦以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和廣告公司;原則上1個合同期不超過2年。
3.定點采購的供應商候選人,可采取第一中標單位、第二中標單位和第三中標單位依次遞補的方式。
第十一條 院內招標采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使用科室向項目主管科室提出采購申請。
(二)項目主管科室根據使用科室提出的采購計劃,會同使用科室一道共同論證,擬定論證報告;論證報告經項目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報分管招標工作的院領導及院長審批后提交招標辦。
(三)招標領導小組根據項目主管科室提供的資料,開會研究該項目招投標事宜并確定招標方式和開標日期。
(四)招標辦根據招標方式、項目主管科室對該項目的技術參數、配置、質量、交貨日期(工期)及付款方式等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五)招標辦發布招標公告,組織投標人報名;投標人按照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包括所有有效資質證件及投標項目相關資料。
(六)招標辦組織投標人、評委進行評標。評委對所有投標人進行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對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評委與投標人逐一洽談設備質量、配置、價格及付款方式等。評委經與所有投標人進行談判,對其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后,直接確定中標人。評委全體成員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由相關職能部門、臨床醫技科室等專家(代表)組成,必要時可外聘部分專家,分管領導原則上應作為評委(專家)參加。評委實行動態管理,每次開標前根據招標項目的內容抽調一定比例的專家參加評標,評委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任何人不得泄漏評委名單。
第十三條 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采購的項目,須由醫院評標專家、紀檢監審科、財務科共同參與實施;采取單一來源、詢價、議價等方式的采購項目,須由項目主管科室、物資使用科室、紀檢監審科、財務科、招標辦共同參與實施。擬購入的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消毒、滅菌藥械等,須院感辦進行資質審核后方可實施招標采購。
第四章 招標采購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招標采購紀律規定:
(一)參與招標采購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制度,嚴禁泄露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與他人串通損害醫院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二)參與招標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供貨單位的回扣、現金、物品和有價證券,不得接受供貨單位安排的宴請、旅游和營業性娛樂活動等。
(三)各使用科室或個人不得擅自實施采購行為,不得干擾招標采購工作。對于私自采購的物資,相關科室不予辦理入出庫手續,醫院不予付款。
(四)凡違反本條前三款規定的,醫院將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屬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的招標事項,應邀請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派員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醫院紀檢監審科對招標采購活動的程序和過程實施全程跟蹤監督;同時,招標采購活動接受全院職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院招標辦負責解釋。